授權、合約與揭露
AI分身開口說出沒錄過的臺詞,合約寫了嗎
把創作者做成 AI 數位分身之前,肖像與聲音授權合約若沒寫清楚可生成範圍、期限與撤回機制,分身一旦失控,品牌與創作者都無法可循。本文拆解四類必要條款。

假設情境:某美妝品牌的行銷主管在會議室裡問製作團隊一句話 —— 如果之後想讓這位AI分身講德語,合約有寫可以嗎?沒有人答得出來,因為當初簽的只是一次性的肖像使用同意書,從沒處理過生成範圍的問題。
傳統代言合約處理的是單一素材的使用範圍,數位分身處理的卻是一整套可以重複生成的模型。品牌的法務或製作窗口如果只沿用舊版肖像同意書,等於把分身能生成什麼、能用多久、失控時要怎麼撤回這些問題全部留白,爭議發生時,創作者與品牌都拿不出依據判斷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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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什麼傳統代言合約守不住分身的風險
傳統代言合約處理的是單一素材的使用權,例如一支廣告片能投放多久、在哪些管道播出。數位分身的性質完全不同:同一張臉與同一段聲音可能被拿去生成大量從未真正拍攝過的內容,包括不同口播、不同場景,甚至不同語言版本。如果合約只寫「肖像授權用於行銷素材」,等於把生成的邊界交給品牌自行解讀。
承接前面的假設,某品牌把創作者的臉部與聲音資料交給AI供應商建立分身模型,原始合約只約定拍攝當天的素材可以使用,沒有處理模型本身的使用範圍。半年後行銷團隊想讓分身講出全新的產品文案,雙方對「這樣算不算超出授權」各執一詞,問題就出在合約沒有把生成範圍獨立出來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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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一:先界定可生成範圍,拆成三個層次
可生成範圍要回答的問題是,分身能講哪些內容、能不能換裝、能不能出現在哪些產品類別旁邊。如果合約只寫「用於行銷用途」,等於沒有邊界,創作者事後很難主張哪些生成內容超出原本同意的範圍。建議把可生成範圍拆成口播內容、場景與外觀,以及可搭配的產品類別三個層次,分開約定。
口播內容建議約定審核機制,例如新文案要不要經創作者或其代理人確認;場景與外觀則要講清楚能不能換造型、換髮色、換服裝;產品類別的限制則保護創作者不被拿去代言競品或敏感類別。這三個層次寫清楚,之後如果分身被拿去生成爭議內容,才有合約可以回頭檢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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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二:使用期限與市場範圍不能留白
AI生成的成本低,品牌很容易在合約裡寫成沒有期限、也沒有市場限制的全球通用授權,這對創作者非常不利,因為分身可能在創作者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,持續在其他市場曝光。授權期限與適用市場應該和原始拍攝合約一樣,明確寫出起訖與地區,到期後要重新協商,而不是自動延展。
跨市場合作尤其要注意。同一個分身如果要在美國、臺灣、中國、日本等不同市場使用,每個市場的授權條件、素材版本與揭露方式都可能不同,合約應該逐一列出,而不是用一句「全球市場均適用」帶過。品牌端在企劃跨市場投放前,應該先確認每個市場是否都取得對應授權,再決定素材如何再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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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三:聲音授權要獨立於肖像之外
聲音複製和臉部生成是兩種不同的技術與風險,合約如果把兩者混在同一條款裡,容易出現只授權了畫面卻沒授權聲音的落差。聲音授權應該獨立寫明,包括原始錄音能不能被用來訓練語音模型、模型能不能被拿去生成從未錄過的句子,以及聲音模型在合約終止後要不要刪除。
品牌端在委託AI供應商建立聲音模型前,應該先確認創作者合約是否已經涵蓋聲音訓練與生成的授權,而不是等模型做好才回頭補簽。如果原始合約只提到肖像,聲音模型的存在本身就可能構成未經授權的使用,這也是法務審約時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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條款四:撤回與終止機制要寫清楚具體作為
創作者有權在合約約定的情況下要求終止授權,但終止之後已經生成、已經投放、甚至已經被其他媒體引用的內容要怎麼處理,合約必須先講清楚,否則終止只是形式,分身仍然在市面上流通。建議約定終止後,品牌要在合理時間內下架可控管的投放素材,並停止使用分身模型繼續生成新內容。
對於已經散佈出去、品牌無法完全控制的內容,合約也應該務實地承認執行上的限制,並約定品牌需要盡力配合下架的具體作為,而不是承諾一個做不到的絕對結果。撤回機制寫得越具體,雙方在爭議發生時越有依據可以判斷責任歸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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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約留白時,代價會落在誰身上
這四類條款如果有一類沒有寫清楚,風險不會消失,只會轉嫁給之後才發現問題的一方。對創作者而言,代價是分身在自己不知情的狀況下持續生成,卻拿不出合約依據主張權利;對品牌而言,代價通常是等到公關或法務問題浮現,才發現當初簽約時內部從沒有人確認過生成範圍與撤回機制。
品牌內部簽核這份合約的窗口,不該只是法務蓋章了事,還需要製作端確認可生成範圍是否可執行、行銷端確認市場與期限是否符合投放計畫。這四類條款只要有一類被略過,等到分身真正被拿去做超出預期的生成,合約上找不到答案,那時候要面對的就不再是條款怎麼寫,而是誰該為已經發生的使用負起責任。
03常見問題
常見問題
01
AI數位分身合約和一般代言合約最大的差異是什麼?
一般代言合約規範的是特定素材能用多久、在哪裡播,數位分身合約還要處理模型本身能生成什麼內容、能生成多久,以及授權終止後模型是否需要刪除,這些都是傳統合約很少觸及的問題。
02
聲音授權可以和肖像授權寫在同一條款嗎?
建議分開處理比較保守,因為聲音複製與臉部生成的技術風險不同,合在一起容易出現只授權畫面卻沒涵蓋聲音的落差,尤其在需要生成全新口播內容時更容易產生爭議。
03
創作者要求終止授權後,已經投放出去的素材怎麼處理?
合約應該先約定品牌在合理時間內下架可控管的素材,並停止用模型生成新內容;至於已經散佈、無法完全控管的部分,合約應務實約定品牌需盡力配合下架,而不是承諾一個做不到的絕對結果。


